潍坊科佳光电有限公司

青州市祥瑞工贸有限公司与潍坊科佳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4508号 原告:青州市祥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工业路。 被告:潍坊科佳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光电园第一加速器孵化二巷155号818房间。 原告青州市祥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科佳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青州市祥瑞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州市祥瑞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