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财保1170号之一
申请人:青州市祥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工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63505157P。
被申请人:潍坊科佳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广电园第一加速器孵化二巷155号818号放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60423355A。
申请人青州市祥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科佳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鲁0781财保117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科佳光电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金马支行账户XX的查封(标的额58286元)。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