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科佳光电有限公司

潍坊科佳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健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19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潍坊科佳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光电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山东同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健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潍坊科佳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科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健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健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0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潍坊科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中,潍坊科佳公司曾提出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予以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但是一审法院未就该问题进行审理,明显错误。后潍坊科佳公司就质量问题另行起诉,现该案已判决认定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判决潍坊科佳公司退还涉案产品共计1600PCS,并赔偿潍坊科佳公司损失35400元,因此潍坊科佳公司提出的产品质量抗辩是成立的,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二)深圳健森公司违约在先,潍坊科佳公司有权抗辩,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潍坊科佳公司支付利息错误。(三)二审法院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维持了一审判决,明显错误。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驳回深圳健森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深圳健森公司与潍坊科佳公司自2018年1月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双方签订了2份《物料采购合同》、8份《购销合同》。深圳健森公司称其在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向潍坊科佳公司送货多批,潍坊科佳公司少量退货两批,交易的总货款金额为258750元,潍坊科佳公司已支付货款55680元,尚欠货款203070元。潍坊科佳公司确认上述供货金额、退货金额及已付款金额,确认尚欠深圳健森公司货款203070元,但主张因深圳健森公司所供货物存在缺陷,其有权拒付货款,并明确在本案中不就质量问题提起反诉,而是在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另案提起了质量异议之诉,主张退货赔偿。本案中,深圳健森公司已提供了发票,根据《物料采购合同》中的约定,发票随货送达潍坊科佳公司,潍坊科佳公司分别已于2018年3月30日及2018年4月26日签收货物,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在综合当事人陈述及案涉证据后,明确潍坊科佳公司关于质量问题已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可在另案中就退货退款的问题与损害赔偿等一并处理,并在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判决潍坊科佳公司向深圳健森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20307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潍坊科佳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潍坊科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潍坊科佳光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