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34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健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玉山第三工业区C栋6-7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姣,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潍坊科佳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光电园第一加速器孵化二巷155号818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健森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潍坊科佳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7民终3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深圳市健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已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健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健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杜 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 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