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1193号
原告: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N8H7UXY,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桥园区瑞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庆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F0CFXM,住所地江阴市天安数码城A1幢901、902、9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庆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陶 璐
书 记 员 戴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