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2343号之二
原告: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N8H7UXY,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桥园区瑞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泰盛冶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96099743,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向阳路11-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泰盛冶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