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2640号
原告: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桥园区瑞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陶 璐
书 记 员 戴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