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民初18358号
原告:昆山市智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西路蓝羚实业总公司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255328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原告昆山市智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昆山市智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智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6元,减半收取计271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013元,由原告昆山市智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汪 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