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智程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市智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昆山仁普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清申1号 申请人:昆山市智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西路蓝羚实业总公司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255328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昆山仁普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润发路****楼。 法定代表人:***。 昆山市智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对昆山仁普机电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现已审查完毕。 昆山市智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昆山仁普机电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8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昆商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价款275089元;案件受理费271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成立于2009年6月21日,股东为***、***、***共三人;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2014年3月3日,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被申请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吊销后至今,被申请仍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昆山仁普机电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经审查查明:昆山仁普机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1日,股东为***、***、***共三人;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登记机关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3日,其营业执照被吊销,但尚未自行清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承揽合同纠纷。2013年11月8日,本院作出(2013)昆商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价款275089元;案件受理费271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并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遂申请执行,本院作出了(2014)昆执字第0415号执行裁定,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本案被申请人未能自行清算。但同时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7条要求,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经强制执行仍未清偿债务,符合了破产清算原因。申请人应申请其破产清算。故本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昆山市智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对昆山仁普机电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审判长 汪 华 审判员 *** 审判员 欧 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