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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江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冶瑞众经贸有限公司、石高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281民初807号
原告:湖北三江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127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大冶瑞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2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
原告湖北三江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冶瑞众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三江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江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判决前自愿撤回对被告大冶瑞众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三江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三江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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