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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2执124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婺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街航歌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668336882D。
法定代表人:朱晓宇。
被执行人:黎万军,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婺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黎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浙0702民初9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58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或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黎万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并通过总对总系统向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情况。2022年3月15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为×××号车辆,因车辆另有抵押且未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黎万军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及其名下的保单,因银行存款金额不大未作扣划,经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支公司的2份保单后,提取上述保单现金价值共计4870.90元,在扣除诉讼费3662元、执行费208.9元、罚款1000元(实际到位金额),申请执行人受偿0元,被执行人全案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黎万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1000元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02执12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爱军
审判员朱志福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代书记员邵帅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