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兆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浙江兆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1民初7388号 原告:***,男,199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王某乙,男,200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竺某,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蔡某,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某电力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金某,职务不详。 原告***、王某乙与被告竺某、蔡某、浙江某电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