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北京)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山某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432号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东果园23号楼3层3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
被告:山***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道长风街125号泰华城市广场地下一层至六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被告山***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