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814号
原告**悦界(北京)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东路1号第33幢A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影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大道560号*****苑第1栋商业3层301-02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陶**,湖南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立娟,湖南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悦界(北京)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影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被告湖南影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在履行长沙星梦艺术高中室内、景观设计装饰装修合同过程中引发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案件,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装饰装修地点在长沙县××街道××道××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长沙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告湖南影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沙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