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民初11526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78449326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公司员工。
被告:***(曾用名:***),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格诺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健康城首层******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EWCXG。
法定代表人:周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中勤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格诺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广东中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订立的《委托装修合同》无效。2.判决被告广东中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装修费100000元、签约费1500元,及赔偿装修费、签约费返还清结前的利息损失[(以101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计至支付清结日止,利率按国有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年利率4.75%计]。3.被告广东中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4.判决三被告对第2项、第3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原告接到房屋中介人员推销“公寓出租投资”项目的电话,2019年8月11日,便前往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595号金城花园牡丹阁首层考查该“公寓出租投资”项目。该公寓出租方为广州市悦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悦居网络公司)。悦居网络公司的销售部设在被告广州市格诺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附近的“**酒店(广州汉溪长隆野生动物园店)”大堂内,大堂外的展板上有众多回报率要的要约。原告为了抓住这一高收益的投资机会,根据销售人员的介绍,当时就在平面图上选择了477号公寓,并交付定金50000元。2019年8月16日支付签约费1500元,该笔款的收款人为“多啦A梦”;当天与悦居网络公司签署了其制定的格式《租赁合同》,2019年9月5日支付认租房款113597元,合计163597元。2019年8月16日,原告还与被告广东中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三被告制定的格式《委托装修合同》(被告广东中勤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广州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9月5日支付认装修款100000元。2019年8月16日,原告还签署了格式《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但所谓的“公寓出租投资”项目其实就是个“陷阱”,它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销售现场公示的“施工许可证”是假冒的,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就认定“该项目涉嫌无证施工”,“属于违法建设”,被责令停止施工。原告知情后,遂多次联系***(电话:130××******)、***(电话:185××******,被告广州市格诺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派往销售现场的代表)及项目销售人员要求退款,但他们或忽悠敷浴、或不理睬、或不接电话、或拉黑原告。原告认为,三被告不仅虚构事实,而且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订立上述合同,支付签约费、租金、装修费等款项,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共计达27万余元。上述合同因三被告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属无效合同。三被告的行为是典型的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同类纠纷于2020年11月18日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以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故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据上述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