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中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民初7855号 原告:**,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中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14号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78449326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开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九洲达道东石花三巷21号第一层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2PPYGXP。 法定代表人:许江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州市悦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西门南路莲花楼二层205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1JD64。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中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悦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珠海市**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广东中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装修合同,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装修款人民币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2日计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利息1973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10000元;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4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第三人将坐落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595号金城花园牡丹阁首层即2栋之231号房产出租给原告,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第三人要求其出租的上诉物业交由被告装修。2019年7月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0000元的装修款。2019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委托装修合同》,委托被告装修其承租物业。第三人与原告约定物业交付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而被告应在2020年1月1日的次日前将上述物业装修完毕。原告依约履行了上述两份合同的付款义务,第三人自2020年1月1日至今都未交付该物业绀原告,被告亦没有装修该物业,原告打被告电话无人接听。2020年4月16日,原告委托律师发函至被告,快递也因“电话无人接听”被退回。被告未按时装修上述物业,已延迟4个月,导致原告达不到签订委托装修合同的目的,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九十七条等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向贵院起诉,望判如原告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同类纠纷于2020年11月18日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以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故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据上述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 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