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兴创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新兴创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铁菱铁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10832号 原告:高新兴创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30号10幢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铁菱铁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楼3号楼B1-217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高新兴创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铁菱铁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高新兴创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新兴创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高新兴创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高新兴创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