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辖终3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新兴创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30号10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2005543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石大东方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410室-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8436504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高新兴创联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108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查期间,高新兴创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新兴创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新兴创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