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兴创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新兴创联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3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新兴创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万塘路30号10幢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阳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油田广南路南段西侧五一花园401-40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新兴创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10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阳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新兴创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南阳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新兴创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40000元、利息21292.03元(暂计至2021年7月10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926.58元(暂计至2021年7月10日),另负担案件受理费6227元、执行费546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案款。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辖区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南阳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豫 R75687、×××机动车二辆,南阳市车辆管理所已协助本院轮候查封登记,因暂未查找到车辆下落及本院暂无处置权,故暂未处置。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11月17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33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 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