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民初353号
原告:北京中翰仪器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营业场所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新村127号元富大厦1503室。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穹鼎地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稽处东侧(02-1)1幢2-3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翰仪器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与被告甘肃穹鼎地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后,原告北京中翰仪器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被告甘肃穹鼎地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其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翰仪器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翰仪器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6元,由原告北京中翰仪器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