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绿景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山西绿景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绿景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