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81民初685号
原告:聊城企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青年办事处车营街豪翰商贸城23幢131-1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安阳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南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聊城企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安阳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企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企鹏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