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6民初2771号
原告安阳豫鑫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包装材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崔玉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忠,男,河南铭益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安阳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南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方何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红,女,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玉兰,女,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豫鑫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安阳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原告安阳豫鑫锅炉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豫鑫锅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安阳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豫鑫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豫鑫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靖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袁丽艳
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