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2825财保28号
申请人:重庆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恩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恩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仲裁过程中,重庆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重庆市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恩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湖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85771.78元。申请人重庆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恩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85771.78元(银行账户为******)。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449元,由申请人重庆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向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