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执恢10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佳海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佳海电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81民初818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508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