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1102执3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金雨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中镇工业园中和路以北凯风西道以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尚某某,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生,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甘肃赤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街道农民巷8号7层0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金雨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某某、甘肃赤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甘1102民初15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尚某某、甘肃赤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件标的款863897.13元,并缴纳执行费11039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102执35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