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雨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金雨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郭某某、白银市白银区金天缘防水材料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402执4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金雨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临洮县中镇工业园和路以北凯风西道以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11日,住白银市白银区。 被执行人:白银市白银区金天缘防水材料经销部,经营场所白银市白银区王岘东路75号-2幢。 经营者:***,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11日,住白银市白银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金雨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银市白银区金天缘防水材料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甘0402民初47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白银市白银区金天缘防水材料经销部支付甘肃金雨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案款63638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7日向白银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23年5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白银市白银区金天缘防水材料经销部支付甘肃金雨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案款636383元,于2023年6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536383元于2023年10月15日前全部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402执4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