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102执6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金雨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中铺工业园中和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尚某某,男,汉族,1965年11月8日生,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金雨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1102民初15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尚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件标的款189779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033元、执行费27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尚某某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股息红利、基金、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账户内资金不足,冻结尚某某的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资金24205.45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中相当于本案执行标的价值部分财产,限制过户,由于该房价值超标的,不宜处置。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尚某某名下账户余额4698.09元,未执行债1850809.91元。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尚某某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尚某某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