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雨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金雨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德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5民初3105号 原告:甘肃金雨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中铺工业园中和路以北凯风西道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1BB48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德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桃林路235号(东方乐服装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3322454697。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金雨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德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甘肃金雨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甘肃德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金雨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甘肃德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甘肃德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金雨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1446元(甘肃金雨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甘肃金雨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