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24民初3149号
原告:甘肃金雨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中铺工业园中和路以北凯风西道以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1BB481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华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087602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1984年10月12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甘肃金雨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华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金雨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金雨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金雨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6元,减半收取计4273元,由甘肃金雨洁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