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县金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甘肃国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某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甘肃国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124民初2294号
原告:东乡县金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达板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国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防水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住所:临洮县中铺工业园中和路以北***道以东。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甘肃国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东乡县金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国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防水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甘肃国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9月10日向东乡县金轮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东乡县金轮混凝土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乡县金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71元,减半收取计1585.5元,由东乡县金轮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