绊坊泰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某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臻某某商贸常州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412执保334号
申请保全人:臻**商贸常州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廊坊泰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票据纠纷
保全标的:300000.00元
关于申请保全人臻**商贸常州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廊坊泰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2民初137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以及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作出如下保全措施:
1.以300000.00元冻结被保全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户3200********-1),实际冻结300000.00元,冻结期限壹年,自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7日。
至此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苏0412民初1375号民事裁定书执保程序执行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