臻某某商贸常州有限公司与廊坊泰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初83号
原告:臻**商贸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省庄村新河湾花苑8栋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一:廊坊泰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东方大学城0001-24丘17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兼执行董事。
被告二: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中铺工业园中河路以北***道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常州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珠光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臻**商贸常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泰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犇**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移送我院。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原告臻**商贸常州有限公司以被告二已经就涉案票据向原告履行了清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臻**商贸常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臻**商贸常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