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22民初2938号
原告: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1BB4811。
营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中铺工业园中和路以北***道以东。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电话:181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民乐县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MA72CLXG5R。
营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阳光花园二期商业楼1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电话:139XXXXXXXX。
原告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乐县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以被告民乐县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原告足额支货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民乐县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984元,由原告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自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