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3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中铺工业园中和路以北***道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向阳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0403民初16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300000元,缴纳执行费4400元,剩余432495元以及诉讼费5641元,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403执11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屈续张
书 记 员 王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