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3民初3075号
原告: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中铺工业园中和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1BB48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8月29日出生,住址:甘肃省榆中县。
原告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起诉后,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5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还给原告甘肃***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月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