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东核工业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华东核工业工程勘察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1民初4777号
原告:***,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华东核工业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大港工业城大港三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Y。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华东核工业工程勘察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