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东核工业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华东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某某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299号 原告:宁波华东核工业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百合路288、296号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61576043Y。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宁波华东核工业工程勘察院与被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宁波华东核工业工程勘察院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华东核工业工程勘察院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华东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7元,减半收取923.5元,由原告宁波华东核工业工程勘察院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