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3567号
原告:金华市丽鸥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华泰街739号(金华家大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九星合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洞溪工业园区华盛街58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丽鸥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九星合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华市丽鸥门窗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已收到被告支付全部款项,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华市丽鸥门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