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02民初6372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计457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