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

大连启成商贸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04民初3209号
原告:大连启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负责人人:***,经理。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
负责人:***,经理。
原告大连启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启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68元,退回原告2168元。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