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

榆林康文满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02民初6910号 原告:榆林康文满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芹涧路新古城家具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4D71X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田埠东路760号西城山水居3幢办公楼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PG48R。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榆林康文满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榆林康文满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康文满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康文满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原告榆林康文满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