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建投(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某某建投(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422民初1800号
原告:贵州省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建投(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
负责人:***。
被告:某某建投(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省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投(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某某建投(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40元,减半收取3820元,由原告贵州省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