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一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禾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卓尔航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505执1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禾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66840942C,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亭二路2号、4号(东湖路181号)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181文化创意产业园12号楼2层202C-1-208C/201A-20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宏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宏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卓尔航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C8Q645,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60号。 法定代表人:候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禾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卓尔航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计费22100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设计费本金221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2月24日止的利息为2195.67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2年10月27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21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据实计算,暂计算至3月13日的利息为529.8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8元、执行费267元,以上共计25290.51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卓尔航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5290.5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