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505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禾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66840942C,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亭二路2号、4号(东湖路181号)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181文化创意产业园12号楼2层202C-1-208C/201A-20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宏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宏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卓尔航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C8Q645,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禾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卓尔航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2022)鄂0505民初93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各方当事人达成的下列协议:一、被告卓尔航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汉禾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22100元,定于2022年11月30日前付清;二、若被告卓尔航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项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武汉禾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同时由原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98元;三、若被告卓尔航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为按上述第一项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卓尔航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除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2100元外,还应从2020年8月9日起以221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2020年8月9日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分期付款的,相应款项的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98元;同时从被告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就被告应付款项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民事调解书已于2022年10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原告武汉禾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就全部欠款24295.67元(含本金22100元,利息2195.67元、案件受理费198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卓尔航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22100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9日起以221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98元;
二、被执行人卓尔航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负担案件执行费267元。
上述款项限被执行人卓尔航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立即付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