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12079号
原告:武汉某某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
原告武汉某某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2024年8月12日原告武汉某某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