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舜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临武县宝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舜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25民初1385号之一 原告:临武县宝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花塘乡东村村委蓬水头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舜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工业园区纵一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武县宝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舜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临武县宝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武县宝盈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武县宝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4元,减半收取计3992元,由原告临武县宝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