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达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海达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州湾产业新区、长江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青岛海达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上诉人青岛新城发展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衣 洁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邹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