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民初2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圣峰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硖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5679096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子街道协力村兴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57893636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圣峰填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22)赣0302民初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圣峰填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圣峰填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林 果
代理书记员 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