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民初29号
申请人:萍乡市圣峰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硖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5679096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子街道协力村兴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57893636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萍乡市圣峰填料有限公司诉***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圣峰填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圣峰填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萍乡市圣峰填料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林 果
代理书记员 颜 静